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