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