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服务,应当进行重点抽查检验。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