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征求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