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通信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没有履行身份查验等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信服务业经营者提供通话、短信、上网等服务套餐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通信资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使用期限。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前,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当期套餐未使用完的,上网流量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结转使用。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使用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