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养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养老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