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添加剂。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