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超载、途中加价,不得擅自绕行、转运、停运或者更换运输工具。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