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