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认知等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特别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