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转基因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