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费用明细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出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