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