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农业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计划进行治理。

前款规定的农业环境污染区域未经治理的,不得种植供人畜食用的农作物,不得将受污染的农作物产品加工成食品销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