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由受理登记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受理登记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交易额1%至5%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