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