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转让价款总额1%至2%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