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非法占地和越权批准行为依法查处,越权批准的文件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越权审批的机关承担。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