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持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抵押期满,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成片开发的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且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抵押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