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市房地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及房屋租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房屋进行权属管理。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划分,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