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在本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