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在本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