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十六条已废止预售商品房,预售人与购房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房屋面积、坐落位置、界限并附图;(二)土地使用的面积和年限;(三)房屋的用途、价格;(四)预售款交付办法和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预售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