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拆迁安置达到规定要求。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