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共有房地产转让,必须经共有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持有共有人书面委托书及公证文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