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出租人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