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二)设有他项权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