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设有他项权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