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且依照规定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交国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