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本市的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包括:广播电视系统,通信、交通枢纽,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仓库、水库、堤防,供电、供水、供气系统以及空袭次生灾害源等。

县(市)、区的重要经济目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