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教育、公安、卫生、交通、水务、地震、电力、电信、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和防灾抗灾工作。防护重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