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更新,但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和拆除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防护效能。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人民防空工程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用于人民防空的目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不再用于人民防空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