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的开发利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归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