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Chapter 3 人民防空工程Article 23Repealed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的开发利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归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