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已废止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工程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管理;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管理;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并负责管理。单位和个人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