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Chapter 3 人民防空工程Article 14Repealed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工程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管理;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管理;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并负责管理。单位和个人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