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规划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商业娱乐设施、停车场、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地下防护空间。重点防护区的城市建设,坚持非防护区开发服从重点防护区开发建设、服从战备防护开发预留需要的原则。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应当保证具有战时使用和平时开发利用的两种效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