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二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的位置、平时和战时的用途,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相结合的要求,综合确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