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迁址时,应依法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停办时,必须依法清理财产,清算债权、债务。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