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检前应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格复核手续。未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