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八条已废止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其资审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领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申办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