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七条已废止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一般条件及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2%以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