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回国的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及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外地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本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户籍管理规定优先解决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企业所在地的户籍。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