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职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向原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可转至该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原所有制性质的干部身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