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时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撤销其资格并追缴其享受优惠待遇之所得;
(二)民营科技企业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非法获取利益的,由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以及窃取、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