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或者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消仍未停止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亮证收费;

(五)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六)拒绝上报或者谎报收费收入和支出资料;

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