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十七条 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贵州省价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