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