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