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