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