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