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省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