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25日